无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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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留言日期:2021-09-18

您好,总局领导,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我想咨询的是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时间:2021-09-18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样检验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发〔2020〕1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就抽样过程是否规范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可按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作者:餐饮法务通 修订1.0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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