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隐名投资者在显名投资者不按其要求返还股权时,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10年1月,A公司以许某名义与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许某受让林某持有的B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A公司持有林某出具的“收到B公司转让金××万元”的收据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林某的转款凭证。2011年9月,许某向A公司出具《股权声明书》,载明许某名下的B公司90%股权系代A公司持有,股权转让款系由A公司出资。2012年5月,B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2013年3月,许某向A公司出具《股权声明书》,载明许某名下的B公司90%股权系代A公司持有,增资款系由A公司出资。2019年1月,A公司要求许某将名下的B公司90%股权过户至其指定公司名下,遭到拒绝。A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许某名下B公司90%股权由其享有,许某协助将该90%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声明书》直接表明了许其与A公司之间的代持股关系,同时A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转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许某名下的B公司90%股权系代A公司持有。遂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隐名投资者需与显名投资者签订《代持股协议》或者《股权声明书》,明确双方的股权代持关系。同时,应注意保存好上述资料及股权转让款转账凭证、股权转让款收款收据等证据资料,避免无法证明双方的代持股关系,影响实际投资者的权益。